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的相关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营销专业人员的从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其职业能力,提升其管理能力,全国营销专业委员会和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经研究决定,特举办“全国高级营销师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经济组织中从事营销管理工作或欲从事营销管理的人员、营销经理、职业经理人、复合型人才均可参加。
二、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营销师等级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毕业,从事营销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营销管理工作8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营销管理工作12年以上;
5、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营销管理工作15年以上;
6、其它人员从事营销管理工作20年以上。
三、报名材料
1、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2、填写申请表;
3、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个人业务(工作)总结;
5、学历、培训证明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6、单位任职资格证明;
7、营销管理论文一篇。
初审时需将以上资料全部以电子版形式发至指定邮箱:gjjysrzbgs@163.com。初审合格后,报到时请携带身份证原件。
四、培训内容
营销管理基础、营销管理实务、市场营销内涵、决策与现代信息化、商务谈判、礼仪与营销道德、市场分析、客户管理、团队建设、团队激励与考核、产品销售技巧与策略、营销策划、营销实战。
五、培训安排
统考时间:5月,11月
六、组织实施
主办单位:全国营销专业委员会 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承办单位:中企国盟(北京)企业管理中心
支持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七、资格认定
参加培训并经综合考核后,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高级营销师”资质证书,该证书实行统一印制、编号,全国通用,是就业、上岗、晋级、职称评审、加薪的职业资格证明,网上注册。
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机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证书查询网址:中国商业联合会官方网站www.cgcc.org.cn,全国营销专业认证考试网:www.pemt.org。
八、交费说明
(1)高级营销师(一级):4900元 营销师(二级):3900元 (含初审费、证书费、鉴定费、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申请者在交寄报名表的同时,请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等方式交纳培训费。汇款时请在汇款单附言处注明“参加PEMT高级营销师培训”字样;请在报到前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确认发票单位抬头和开票内容(培训费或会务费)。
九、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2407675 传 真:010-69234311
联 系 人:张老师 电子邮箱:gjjysrzbgs@163.cm
监督电话:010-68006479
联系地址:北京大兴区清城北区27号
全国营销专业委员会 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